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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专项整治:将重点针对十项内容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9-8 12:29: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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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月7日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开展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办证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重点解决商品房违规预(销)售、一房多卖等十项内容,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造规范有序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专项整治将重点针对十项内容。

一是严格预售许可发放。各市县执行“琼府〔2013〕68号”文件关于“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要求的情况;批准预售时,按照“琼建房〔2012〕103号”文件要求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是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情况。各市县是否按照“琼建房〔2013〕237号”文件要求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三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违规销售的行为。

四是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30天内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五是虚假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违wū法广告,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媒体虚假宣传混淆视听的行为。

六是一房多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房屋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将已出售或已办理抵押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的行为。

七是违规提高金融杠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采取众筹、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八是合同欺诈及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付商品房、将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是未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十是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拖欠国家税费或贷款、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项目无法按时验收、交付使用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专项整治将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市县开展全面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的形式,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房地产业 “严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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