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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9-7 12:45: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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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吉林省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日前下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第3号)》,再推出13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

《通告》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市(州)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通告》还明确规定要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降0.18分钱;趸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同幅度下降;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扩大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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