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担任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中银绒业《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持续督导项目组于 2015 年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对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会议记录、内审部门工作底稿及各
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与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谈,审阅了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16YCA10227),从中银绒业内部控制各个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确定内控评价主体单位情况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银绒业及其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
公司、香港东方羊绒有限公司、邓肯有限公司(英国)、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
公司、中银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中银有限公司(美国)、江阴中绒纺织品
有限公司、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柬埔寨)纺织品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99.84%,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
入总额的 99.92%。
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为业务量较小的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宁夏中
银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
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易控制和财务报告等内容。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活动风险、筹资活动风险、原
料采购风险、存货管理风险、销售与收款风险、外加工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财务报告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报表错报
缺陷类型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的可能性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一般缺陷 微小 或
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0.1%或人民币 310 万。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
重要缺陷 大于微小 及
间。
重大缺陷 大于微小 及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或人民币 3100 万。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反舞弊程
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对以
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审计师发
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
控制发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
效;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
响;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
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
一般缺陷 人民币 310 万元以下 或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人民币 310 万元(含 310 万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
重要缺陷 元)以上,人民币 3100 万或
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元以下
人民币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