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040001 号
目录
一、 专项审核报告1-2
二、 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3-6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传真(Fax):+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040001 号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公
司)自 2015 年 1 月 0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2015 年度的《关于盈
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并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
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天夏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
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
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
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天夏科技公司的《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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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核报告仅供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李泽浩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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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的有关规定,
以及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夏科技公司)编制了自 2015 年 1 月 0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2015 年度
的《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
芙特公司)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审批核准、实施情况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2)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收购杭
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公司)10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
经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52,855,245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
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恒越投资、朝阳投资、浩泽嘉业、川宏燃料、京马投资、
谷欣投资和浩然明达共计 7 名特定投资者,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恒越投资 137,946,879.001,038,739,998.8716.41%
2 朝阳投资 132,880,000.001,000,58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