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6-5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
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60 号),现根据相关审核要
求,针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
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
整改措施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11]第 203 号)
201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 203 号),该《关注函》主要就公司近
几个交易日以来股票交易上涨 20%左右,严重偏离大盘的事项予以关注,要求公
司董事会: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相关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公
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
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
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
项;
(4)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对该《关注函》所述问题采取的措施主要如下: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根据相关要求,对涉及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
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的回复》及相关附件,主要回复内容包括:
(1)公司认真对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相关规定,对影响公司股价异常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结果表
明:
① 未发现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有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②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亦未发生公司及有关人员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之情形;
③ 未发现有公共传媒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④ 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现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要交易、重要合作、重要投资以及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发生;
⑤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元”)
书面函询,并获得其书面回复:在 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1 年 11 月 8 日期间,
健康元通过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天诚实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我公司部分 B 股(该事项已公告,公告编号:2011-36),现正
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除上述情形外,健康元目前未有计划
对丽珠集团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经核查在 2011 年 11 月,公司未有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接待投资者
电话咨询约 17 人次,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约 6 人次,主要内容
涉及公司前三季度经营情况、公司产品研发情况、公司战略规划情况等。公司在
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存在实行差别对待政策,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
(4)根据要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
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申请,并
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取得查询结果,查询结果表明:本次公司股价上涨前六个月
内(2011 年 5 月 31 日至 12 月 1 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未有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
司部监管函[2012]第 76 号)
2012 年 9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 76 号),该《监管函》主要意见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2012 年 8 月 30 日晨间与丽珠集团联系,督促公司及
时关注有关上海证券报 2012 年 8 月 30 日刊登《疯狂采购 1.45 亿元“地沟油”
制药 健康元惊天秘密揭开》的有关媒体报道,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公
司是否向焦作健康元采购了上述涉嫌以地沟油制造的 7-ACA 作为生产原料及其
影响金额等重要情况。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回复问询,直至 8 月 30 日上
午收市后,才报送停牌申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 条、第 2.15 条的规定。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对该《监管函》所述问题采取的措施主要如下:
公司对该《监管函》高度重视,为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公司信息披
露方式进行了规范,加强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并保证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