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巍律师、屈宗利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及网站。
2016 年 4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提请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
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控股”,持
有本公司股份 223,639,8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9%)《关于提请北京顺鑫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将公司
2016 年 4 月 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关于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就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事宜在上述媒体发布了
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泽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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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0,592,9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589,992 股的 40.413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79 人,代表股份 25,690,18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50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8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6,283,1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570,589,992 股的 44.9155%。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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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6 年度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
8、《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1、《关于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议案 8 系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9 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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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张 巍:
朱玉栓: 屈宗利: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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