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关于续聘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材
料,听取了相关负责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
该事项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为公司
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
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
构,并聘任其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同意《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进黄振中李岳军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