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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4-5 17:45:00 点击数: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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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250 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沈海强律师、竺艳律师参加恒逸石化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逸石化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恒逸石化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

的议案》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2: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

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 3 栋 27 层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5 年 3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计 25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85,314,714 股,占恒逸石化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额的 75.43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2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28,162,886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957,151,828 股,占恒逸石化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3.2814%,包括中小

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 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8,162,886

股,占恒逸石化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1562%,包括中小投资者 23 人,共计代

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8,162,886 股。

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恒逸石化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5,311,1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28,159,286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72%,3,60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5,311,1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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