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03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三、四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 68 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1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709,703,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3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709,136,96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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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1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566,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草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5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222%;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7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2.5755%;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4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9,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219%;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78%;弃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2.2227%;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424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惠友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211%;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87%;弃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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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股 份 1.1643% ; 反 对 558,2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98.482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昂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211%;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87%;弃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股 份 1.1643% ; 反 对 558,2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98.482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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