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公告编号:2016-01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停牌一天,2016 年 3
月 15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化”变更为“泸天化”,证券代码 000912 保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
由 5%变更为 10%;
公 司 2015 年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281,597,015.86 元,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2013 年
度、2014 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 年 4月9 日开市起
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从“泸天化”变更 为“*ST 天化”。
二、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1、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6]003
号),公司营业收入 302,780.5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27.14
万元, 公司净资产 74,468.21 万元。
2、公司 2014 年、2015 年相关财务指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股票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4、根据《上市规则》13.2.10 条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于 3 月 1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
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所做的工作
公司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为扭亏为盈、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剥离亏损资产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60.48%的股
份,收购九禾股份有限公司 27%的股份及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31.75%的股权优
化了产权结构,为公司减亏及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截止公告日,出售天华股份公司股权事宜进展情况如下:泸天化集团已按协
议约定向泸天化支付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价,泸天化与泸天化集团完成
了天华股份60.48%股权的过户事宜;收购九禾股份、宁夏和宁股权事宜进展情况
如下:泸天化与交易对方天华股份已完成了和宁化学31.75%股权、九禾股份27%
股权的过户事宜,和宁化学、九禾股份已就资产过户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加强公司经营管理
1、维护生产装置,确保装置长周期运行;
2、加强内部运营费用管控,降低管理费用;
3、实施动态定员,降低人工陈本;
4、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改善盈利状况;
5、加大新产品的推广,拓宽市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2015年对公司部分制度、审批权限、业务流程进行了修订,对公司及子公司
进行全方位的管控,促使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员工培训,组织内部
及外部人员为员工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知识及技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发展起
到了促进作用。
四、关于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泸天
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2016]第 009 号。公司结合 2015 年度报告进
行认真复核后,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交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
公告如下:
1、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 2015 年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包括土地退款利息 9344.8 万元。根据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土地退款的公告》,你公司收
到泸州市财政局的通知中称拟退还你公司土地款及利息 23700 万元,上述土地
款中有 9344.8 万元为政府长期占用你公司资产所支付的利息,剩余 14333.2 万
元为返还你公司 2008 年预缴的土地款。截至公告披露日,你公司仅收到 12000
万元土地返还款,而你公司将上述土地款 9344.8 万元全额确认为 2015 年当期
损益。请你公司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上述土地返还款利息的计算过程。
(2)你公司将上述 9344.8 万元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会计处
理依据。
(3)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剩余款项后续收取情况以及泸州市财政局支
付计划。
回复:
(1)土地退款基本情况及应返利息说明
公司 2008 年至 2010 年向泸州市财政局预付土地款共计 14333.2 万元,因
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取得,公司在预付账款核算此款项,财务报表列示于其他非
流动资产。2015 年 1 月,泸州市国土局将上述预付款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挂牌
出让。经本公司多次与政府报告和沟通,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泸州
市财政局《关于退还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款的通知》,明确“由于政府城
市规划等原因已经收回你公司土地,我局拟退还公司土地款及利息 23700 万
元,其中:土地出让金 14333.2 万元,利息 9344.8 万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退还 12000 万元,余款 11700 万元将在 2016 年支付”。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财政划入资金 12000 万元。
(2)土地返还款利息计算过程:
根据与财政沟通,土地退款金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计息期间—土地预
付款发生时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