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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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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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073 号
致: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胡华伟律师、陆宏宇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
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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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
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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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5 号伯豪瑞廷酒店 5 层会议室瑞祥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徐虹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持有及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 1,761,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共计 313 人,共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8,002,4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26 人,共计持有及代
表有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