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2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王卓律师、刘枳君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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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5 日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
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周一)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
北部新区春兰三路 1 号地矿大厦 1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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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 15:00-2016 年 2 月 22 日 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主席黄红云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2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中:
1.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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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人,
代表股份数为1,277,956,441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9.5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51名,代表股份数为5,629,100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
的0.1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