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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2-4 18:20:00 点击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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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

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体制,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

2、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6-2018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将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当

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2)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等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时,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对同一交易事项的金额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

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3、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

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

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三分之二同意,并分别经公司过三

分之二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

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5、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三分之二同意,并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

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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