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
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已就相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询问,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
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转让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大洲物流”)的部分股权,可以完善新大洲物流治理结构,提升新大
洲物流管理层的积极性、稳定性,同时回收了部分资金,降低了公司
的财务风险,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股东回报能力。
2、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确定的价格是以新大洲物流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经
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转让价格对净资产有一定溢价,定价政策公
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严天南: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王树军:
201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