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决策需
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决策委员会(以下
简称“决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决策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袁隆平
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三条 董事长下设决策委员会,辅助董事长工作,对《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三款的董事长决定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并对董事长负责。
第四条 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决策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设委员5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长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全体决策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批准产生。
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决策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决策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
(一)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的对外投资,上述对
外投资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含控股和参股公司)、购买股权、证券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等事项;
(二)合同的成交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的资产处置
行为(包括购买、出售、置换、赠与等有关公司资产变动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单笔涉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融资、授信事
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除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放弃权利情
形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等放弃权利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放弃《公司法》规定的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决策委员会在行使上述职权以后,应向董事长书面报告,同时向最近一期董
事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除本议事规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决策委
员会对于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决策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决策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决策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五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除《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且全体委员对所议事项无异议的前提下,可以由全体委员直接签署书面决
议。
第十六条 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