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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付息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1-27 17:00:00 点击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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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6-003

债券代码:112236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支付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 5.17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凡

在 2016 年 2 月 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6 年 2 月 4 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3、债券期限: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

4、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

面利率为 5.17%。

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2 月 5 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2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

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9、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本钢集团无偿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担保期限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至债券到期日后 12

个月止。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 3 年的“15 本钢 01”票面利率为 5.17%,本

次付息每 10 张“15 本钢 01”派发利息人民币 51.7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1.3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6.53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4 日

2、除息日:2016 年 2 月 5 日

3、付息日:2016 年 2 月 5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2 月 4 日深交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2016 年 2 月

4 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

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

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

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权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

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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