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
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由
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注册号:110000000286633
法定代表人:靳伟
乙方: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号:100000400010354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鉴于:
2015 年 月 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和泰达宏利管理有限公共同签署了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下称“认购协议”),就乙方拟以其
管理的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39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约定,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对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要求,双方
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次认购,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人名称认购金额认购比例
1乐山恒业营销策划顾问有限99,999.9569万元 100%
公司
合计 99,999.9569万元 100%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 乙方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前,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3. 就参与本次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乙方保证该等资金来源于本补充协议第一
条所列委托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
4. 乙方保证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资管计划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存在代持等事项;
5. 乙方及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人与甲方及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法律顾问、会计师、土地评估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及前述各中
介机构项目主办、经办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6.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甲方股票锁定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不接受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管理计划的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亦不得请求退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的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的要求募足本次
认购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本次认购金额的 1%
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成立,并在下述
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五条 其他
1. 本协议系对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补充,系前述《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内容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为准。
2. 如无另行说明,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用语或定义具有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中同一用语及定义相同的含义。
3.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
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