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
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审议,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合理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721.73 万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谢 勇
周 琪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