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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芝麻: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25 17:45:00 点击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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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公告编号:2015-102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与滁

州市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南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城证券”)签订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7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以每股 14.40 元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 65,972,222 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949,999,996.80 元,扣除保荐

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22,965,972.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034,024.58 元。北

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专项《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4]第 21023 号)。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容县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

会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了《南方黑

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各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详情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登载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滁州南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滁州南方黑芝麻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法人主体,为方便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滁州南方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19260188000063569),专门用于存储和使用前述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按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将募集资金划入前述专项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滁州南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签订了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各方

甲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滁州市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法人主体)

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户银行)

丁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约定条款

鉴于: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专门用于甲方滁州南方黑芝麻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乙方为甲方滁州南方黑

芝麻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甲方将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

按照该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划入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260188000063569,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截止2015

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滁州南方黑芝麻乳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乙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

不得质押。

2、丙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3、丙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确保乙方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

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绍东、施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专户总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和丁方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201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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