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1996] 107 号”文批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2101001104307。
第三条公司于 1997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7)23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1997 年 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邮政编码:
11014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9,514,395 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1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加速企业改造,
推进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扩大出口能力,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发展为外向型
企业,为东北老工业基础的振兴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化工设备、压力容器、
防腐设备、PVC 手套研制、开发、设计、制造;润滑油制造、销售;汽车客货
运输;铁路运输槽车信息咨询;自备铁路槽车货物装卸;槽车租赁;铁路器材销
售;设备、线路、管道、电器和仪表安装;化工技术转让、液氯钢瓶出租;承包
境外化工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资询服务;(建筑工程安装、设计、
施工子公司持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2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 1996 年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4940 万股,由发起人沈阳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改造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
内部职工股持有。
1997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23 号〕文和
〔证监发字(1997)24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2940 万股。
1998 年 8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08 号〕文批
准,公司按 10 比 3 的比例实施配股方案,共计配售 3460.41 万股,配股后公司
总股本为 26400.41 万股。
1999 年 6 月,公司实施 199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4 股,
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 42240.66 万股。
2008 年 8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86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为
50840.66 万股。
2009 年 6 月,公司实施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转增 3 股,本次
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 66092.85 万股。
2015 年 11 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
15858.58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为 81951.43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19,514,3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9,514,395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