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系列框架
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2 年 6 月 7 日,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签署了
为期三年的《原材料采购框架协议》、《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及《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双方拟续签《原材料采购框
架协议》、《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
三年。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关联方高速集团签订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高速集团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内容、形式以及审议
与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续签是
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定
价原则公允、客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将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事项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框架协议尚需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乐锦、黄磊、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