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市思达高科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的
股权转让协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关于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仁
乙方:深圳市思达高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 23 楼
法定代表人:孙静
鉴于:
1.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影”或“标的公
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为:913101157472962842),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置业路 111 号,
现有注册资本总额 35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其中甲方持有上海
东影 70%的股权(2,464 万元注册资本),系上海东影的控股股东。
2.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9960960F),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
三道海岸大厦西座 23 楼,现有注册资本总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具有签署本协
议的合法资格。
3. 甲方有意转让甲方持有的上海东影 2,464 万元出资额(即上海东影 70%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顺利完成标的股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 本协议,指《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达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关
于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 交割日,指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条件满足之日,即乙方向甲方支付 50%
股权转让款之日;
3. 期间损益,指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内发生的盈利
或亏损;
4. 过渡期,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5. 税费,指双方因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事项应向中国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缴
纳的税金、附加税、附加费、行政规费、手续费等;
6.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股权转让及交易对价
1.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权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标的股权自交割日起即交割予乙方,标的股权的
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自交割日转由乙方承担。
(1)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5]
120011495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
股东 70%权益(即 7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3,489.69 万元,则标的股权的评估
价值为 3,489.69 万元。
(2)双方确认并同意,结合上海东影经营情况,自评估基准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暂定交割日),标的公司期间损益预计为亏损 1,088 万元,则标的股权
所对应的期间损益预计为亏损 761.6 万元。
据此,双方确认并同意,标的资产的股权转让价款暂按上述标的股权的评估
价值扣除上述预计所对应的期间损益后确定,即暂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 2,728.09 万元。
同时,双方确认并同意,在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后,若《审计报告》确认的期间损益与上述(2)中预估的期
间损益不一致的,则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按照《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金额确定并
予以相应调整,双方按照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款与之前暂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之间
的差异数额另行结算并及时划转支付。
2.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相关税费由
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承担。
3. 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权所涉权利、义务、权益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附属于标的股权的其他权利、义务、责任等亦随该标的股权的转让而转由乙方享
有或承担。
4.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并据此在标的公司依法享有对
应股权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股东
权利,亦不再承担其对应的股东义务。
第三条 付款与标的股权过户
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50%股权转让款,即
1,364.05 万元。
2. 甲方收到前述 50%转让价款后,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即工
商变更登记),标的股权过户手续提交至主管工商管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 50%股权转让款,即 1,364.05 万元。
第四条 过渡期
1. 甲乙双方同意,过渡期的期间损益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按照本协
议第二条第 1 款确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和结算。
2. 过渡期内,甲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标的公司及其资产, 避
免标的公司及其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过渡期内,甲方应根据善意原则,谨慎、
勤勉地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在此期间,若有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应经
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五条 甲方之义务
1. 甲方保证拟转让的标的股权权属完整,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形,依法可以转让。
2. 甲方应当及时提交标的股权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3.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4.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之义务
1. 保证根据本协议及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 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