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041930-020199-2015228-6 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发平律师、唐凌丹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
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及
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
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15 年 11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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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
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15 年 11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
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4:30 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刘治军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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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4 人,
代表股份 539,824,3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79,102,886 股)的比例为 69.2879%。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539,412,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69.23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411,6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0528%。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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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新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