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
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海字第 086-1 号
中国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8、1509、1511、1515、1516
二○一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 4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信息披露 ....................................... 5
三、高新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 5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关联人担保的情况 ............. 6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6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7
七、结论意见 ..................................................... 7
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
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海字第 086-1 号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高新发展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事宜,已于
2015 年 8 月为高新发展出具了[2015]海字第 086 号《法律意见书》;
根椐《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所律师遵循勤
勉尽责的原则,对高新发展本次交易所涉实施结果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2015]
海字第 086 号《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对高新发展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所有文件、
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和判断,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
到高新发展及其控股股东的保证,即高新发展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
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
交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有赖于高新发展、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法律意见书
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高新发展或其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或者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支持性资料。
经办律师特别提示高新发展,上述文件或者证明所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及经
办律师采信,高新发展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确认或证明之事
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新发展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新发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高新发展所涉的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具体情况为: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1、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购买绵阳倍特 100%
股权事项。
2、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资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购买倍特物业 100%
股权事项。
3、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4、2015 年 8 月 7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对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5、2015 年 8 月 7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出具《关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收购高新发展子公司股权方案的批复》(成高财发[2015]174 号),批准
了本次交易事项。
6、2015 年 11 月 11 日,绵阳倍特已经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
交易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已过户至高投置业名下。
4
法律意见书
7、2015 年 11 月 9 日,倍特物业已经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
交易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倍特物业的全部股权已过户至高投资管名下。
至此,公司及子公司不再持有绵阳倍特、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