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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5 17:30:00 点击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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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何亮亮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杜少华先生主持,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50 分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

代表及贵司监事史林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史林

担任监票人,并由史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

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

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6%;弃权1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8322%。

2、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 表 决 通 过 定 价 基 准 日 、 发 行 价 格 及 定 价 原 则 。 同 意

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

1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弃权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7300%。

2.02、表决通过发行数量。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744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

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

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

2.03、表决通过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同意20,285,656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46%。

3、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

对 9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4467 % ; 弃 权

1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2%。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1,8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2%。

4、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665%;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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