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海字第 036-4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 82653566 传真:(010) 88381869
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海字第 036-4 号
致: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叶珠宝”、“上市公司”)与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
接受金叶珠宝的委托,担任金叶珠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了“[2015]海字
第 036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法律
意见书》”)、“[2015]海字第 036-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叶珠
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2015]海字第 036-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
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5]海字第 036-3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
事务所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关于金叶珠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就有关问题发表如
下法律意见:
一、请申请人结合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控制关系,说明并补
充披露相关各方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保证标的资产未来股权结构
和经营稳定性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融资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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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权控制关系,说明相关各方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融资产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恒天集团有
限公司
87.57%
中国纺织机械
哈尔滨市国有资
解蕙淯刘义良(集团)有限公
产管理委员会
司
33.33%66.67% 100%
31.13%
中植企业集团有经纬纺织机械股哈尔滨投资集团沈阳安泰达商贸
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32.99%37.47% 21.54 % 8%
83.33%
上海融晟投资有中融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限公司
49%51%
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00%
中融(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上图所示,中融资产的控股股东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
融基金”)。
如上图所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融信托”)、上海融
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融晟”)分别持有中融基金 51%、49%的股
权;经查阅《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融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