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
立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
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
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3)对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或更换提出建议;
(4)对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查并提出意见;
(5)监督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6)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7)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
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定期会议次数应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
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
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可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在
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并及时给董事会秘书寄出原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
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未到会委员可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
纪要送达每位委员签字确认。
若委员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应将其书面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中。
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
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与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