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5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称“广州中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 31 日,本公司以“2013-025”公告披露,本公司
因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旺好认为本公司虚假陈
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
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 号)。
2015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
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 34 宗(编号:2014-170 至
2014-181;2015-12 至 2015-28;2015-552 至 2015-555;
2015-597)。
截止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 92 宗。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旺好等共 92 人
被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股票,依
据被告在 2012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被告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虚假陈述,导
致股价下跌,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
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公证费等。
三、判决情况
2015 年 10 月 19 日,广州中院就本案作出(2013)穗中法
金民初字第 4 号 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 2499596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获知原告是否提起上诉。本
公司暂决定不予上诉。由于上述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故上述判
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如有具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