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资产委托人(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系人:田苗
联系电话:010-68857564
资产管理人(乙方):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联系人:贾建辉
联系电话:010-63620254
资产托管人(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鉴于:
1、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署了《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依据《资管合同》的规定,目前该合同已
成立并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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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
赁”)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所管理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拟依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渤海租赁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 目前渤海租赁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证监会的审核规范要求,
甲方、乙方、丙方需对《资管合同》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就《资管合同》有关事项达成如
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委托财产的来源
甲方保证委托财产均来源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
安排,也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渤海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况。
二、 与渤海租赁的关联关系
1、甲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
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乙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
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丙方保证其与渤海租赁及其关联方、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
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委托财产足额到位及保证措施
1、委托财产足额到位
2
在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证监会备案前,
甲方在渤海租赁满足《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资产托管
人为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的委托财产不低于《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条所
约定的股份认购金额,进而保证资产管理人能够严格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约
定的认购价款缴纳义务。
2、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上述委托财产足额到位的约定,除应承担《资管合同》所约定的
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承担认购对象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产品份额转让和委托财产提取限制
1、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渤海租
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甲方不得将相应委托财产对应的产品份额对
外转让;
2、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渤海租
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提取相应委托财产。
五、 其他
1、 本补充协议为《资管合同》之补充,为《资管合同》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本补充协议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 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3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议》之签署)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4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议》之签署)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5
(以下无正文,为《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议》之签署)
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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