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 A公告编号:2015-089 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东风西路 1 号昆百大 C 座 11 楼第六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940,81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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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6,032,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4,786,19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49%。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0,818,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0,818,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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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0,818,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0,818,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分行申请 1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0,818,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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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潘绍春 马卿;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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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