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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0-12 11:35:00 点击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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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75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9月29日发出书面通知,会议于



201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董事有安建国、郭守国、张鸿德、



韩放、陈爱珍、张玉周、王健共计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规定,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



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



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条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根据当年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公司的



长远、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回报期望,平衡分配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后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根据公司业绩、现金流量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决



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和现金分红的数量。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



若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公司在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应注重股本规模与公司扩张同



步,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合考虑公司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出、拟定,



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



和诉求,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为中小股东提出意见提供



便利,收集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的建议上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



拟定利润分配配政策的参考。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调整方



案,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



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在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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