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至律证字第03号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受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韩国聘律师、贺耀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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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5年9月12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及资格、审议事项等事项。
经核查,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兰州市城关区
盛达金融大厦3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2、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数202,627,009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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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
202,620,309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0.124%;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
股的0.001%。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议案:
1、《关于受让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关于变更和信贷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
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
在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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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现场清点
后当场公布,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了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在网络
投票时进行认证。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