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公告编号:2015-60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2015 年 9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 2672 厂区公司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士进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1
1,654,76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1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654,379,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5.40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381,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 1,608,0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44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701,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
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548,309 股,占参加表决
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96.2873%;反对 46,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
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2.8731%;弃权 13,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
数的 0.83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芜湖新兴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700,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547,409 股,占参加表决
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96.2314%;反对 2,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
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0.1679%;弃权 57,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
数的 3.6007%。
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和合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698,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51,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545,409 股,占参加表决
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96.1070%;反对 10,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
中小投资者总数的 0.6779%;弃权 51,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
数的 3.215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勇、韩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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