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6证券简称:广发证券公告编号:2015-141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8 月 24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5023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
公司 2015-135 号公告)。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5]71 号),原文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
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4 年 9 月,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OMS 系统
(以下简称 HOMS 系统)开放接入。同年 12 月,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
开放专线接入,2015 年 5 月 19 日,专线连通。2015 年 3 月 30 日,广发证券上
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安装第三个交
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
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广发证券客户中有 123 个使用 HOMS 系统、铭创系统接入的主
账户。对上述客户,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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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
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2015 年 5 月 25 日,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 HOMS 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
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
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广发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
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
利 6,805,135.75 元。时任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林建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上海分公
司电脑部主管周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广发证券在 2015 年 7 月 12 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
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 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
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
账户 99 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 聊天记录、客户委托记录、广发证券相
关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并处
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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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
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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