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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9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9-8 19:53:00 点击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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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

行(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定向增发)向投资者募集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

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财务部门

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将账

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

管理的原则。在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遵

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

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

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和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财务负责

人和总经理联签后执行,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以履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被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臵换自筹资金。臵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已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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