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
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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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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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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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