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或“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确定。
(二)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员工,合计不超过 1000 人。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资产管理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等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筹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其他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
认购资金,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
金额为准。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计划
认购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
期中的次级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为不低于 3 亿份,主要投资范围为通过
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海虹控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计划员工自筹资金
部分的本金安全提供担保。
第五条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
次性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持有人申报
认购。其他持有人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
额。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的锁定
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海虹控股股
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海虹控股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时起算。
锁定期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意愿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
定是否卖出股票。
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
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
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
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
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
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
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四)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五)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六)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