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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21 17:50:00 点击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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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47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按照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出具

《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5】第 11 号)。按照该函的要求,公司出具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该回复全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 年 8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贵部发出的《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 11 号),本公司现对该问

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相

同。

1、根据 26 号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要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三年是否收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

次重组的影响情况。

【回复】

按照 26 号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要求,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第

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补充 “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处罚的情况说明”

进行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

2、根据 26 号准则第十五条要求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的诚信情况。

【回复】

按照 26 号准则第十五条第要求,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第三章交易

对方情况”之“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修订为“四、交易对

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以及诚信情况”,并补充披露: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高投置业、高投资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已承诺: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高投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已承诺:最近五年内不存

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

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扣非后净利润数据,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

的构成及原因,扣非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的持续性。

【回复】

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第四章交易标的情况”之“一、绵阳倍特”

之“(五)最近二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二、倍特物业”之“(五)最近二年

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据。

交易标的报告期净利润和扣非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项目2015 年 1-6 月2014 年度2013 年度



净利润

-4,914,529.646,908,519.7417,184,655.73

绵阳倍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4,913,069.656,727,762.4117,117,274.19

利润



净利润

倍特物业-29,409.24-872,396.83 1,181,531.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28,650.76-872,396.83 1,210,497.67

2

利润



交易标的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构成情况如下:

1、绵阳倍特

单位:元

项目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2013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7,894.22-9,945.54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

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

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

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

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

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

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

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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