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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12鄂资债”2015年付息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12 16:02:00 点击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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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代码 600295A 股简称 鄂尔多斯编号:临 2015-031

B 股代码 900936B 股简称 鄂资 B 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2 鄂资债”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支付 2014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 鄂资债

(三)债券代码:12216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本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8 月 30 日

(九)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

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30 日(遇

非交易日顺延,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一)信用等级: 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

(十二)上市地点及时间: 2012 年 9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20%。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8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8 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30 日为非交

易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8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鄂资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鄂资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

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后按规定办理。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

董事会秘书:曾广春

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 102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羊绒工业园区

电话:0477-8543776

传真:0477-8520402

联系人:曾广春

邮政编码:017000

(二)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电话:010-59312977

传真:010-59312908

联系人:丁小文

(三)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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