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993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53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限售流通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6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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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获得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的《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现将此次利
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 、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公 司 以 现 有 总 股 本
5,629,066,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13,231,921.94 元(含税)。
说 明 : 公 司 原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5,076,170,525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13,710,694.50 元(含税)。现因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发生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 股 事 宜 , 截 至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为
5,629,066,233 股。本着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相应调整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5,629,066,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1,013,231,921.94 元(含税)。
3、扣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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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
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1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
民币现金 0.16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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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现金 0.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
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每股 0.18 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 A 股限售流通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以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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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