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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钼业: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16 5:17:00 点击数: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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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993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53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限售流通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6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1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获得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的《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现将此次利



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 、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公 司 以 现 有 总 股 本



5,629,066,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13,231,921.94 元(含税)。



说 明 : 公 司 原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5,076,170,525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13,710,694.50 元(含税)。现因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发生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 股 事 宜 , 截 至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为



5,629,066,233 股。本着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相应调整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5,629,066,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1,013,231,921.94 元(含税)。



3、扣税说明





2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



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1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



民币现金 0.16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现金 0.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



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每股 0.18 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 A 股限售流通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以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





4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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