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之
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五年八月
股份认购协议
本《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5年8月日由下列双方
在中国吉林省通化市签订:
甲方(发行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成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江南路100-1号
乙方(认购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张洋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深交
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通化金马,股票代码为000766。甲方现拟向乙方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乙方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愿意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乙方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包括鉴于条款)
应具有如下定义之含义:
上市公司 指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 指甲方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向包括乙方在内的若干特定
2
非公开发行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交易指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苏州融泰沣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晋商联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仁和汇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所持的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不超过16.88亿元。
认购价格指第二条第3款约定乙方按照本协议认购甲方所发行股
份的总价格,即13,135万元。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A股 指发行人于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指人民币元
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1、 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2、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2015年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的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01元/
股(发行价格尚需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 认购数量
3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乙方以13,135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A股股份,认购数量为18,737,517股。
4、 其他发行条款和条件
(1)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1.00元。
(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发行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十二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
(5) 锁定期安排:乙方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股份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并办
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 双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股权
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对价支付及验资
在甲方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保
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再将其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
从业资格的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1、双方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发行价格进行一
次调整:
4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2015年3月20日收盘点数(即
1,852.94点)跌幅超过10%;或
(b)中证医药指数(399933.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2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2015年3月20日收盘点数
(即8,965.67点)跌幅超过10%。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