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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11 4:29:00 点击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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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证券简称:中山公用公告编号:2015-071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96,345,42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3.95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



共 896,314,201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4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31,220 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4、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3,618,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2

同意 896,345,42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



同意 23,618,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对部分广发证券股权实施市值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96,345,42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



同意 23,618,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5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 2015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 2015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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