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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福发A: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8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10 8:20:00 点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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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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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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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

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方式。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

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并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

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

的方式进行表决。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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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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