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 8 月 7 日认购的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长安信托
汉长安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认购的长安信托汉长安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受让丰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汉
长安城投资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及向西安汉长安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
增资。上述投资通过与未央区人民政府签订回购的《股权转让合同》、
与未央区人民政府签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支付协议来实现投资收益
及控制风险,符合股东大会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与收益相对
固定的理财要求。本产品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七章中所列证券投资事项。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
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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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晓 辉 金 博陶 克 俭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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