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5)第 521-1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韦朝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
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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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2015 年 8 月 5 日,
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
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
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
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年8月7日14时30分在公司本部三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安楚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8月6日15:00 至2015年8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124,509,32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3415%。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5年8月3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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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4,79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67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1、《关于出售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476,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1%;反
对 17,5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2,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03%;反对
1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9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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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彭光富韦朝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