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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化: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5年8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8-7 4:33:00 点击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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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



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相关各部门、下属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的专职部门,重大



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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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



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人员,在事项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如需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须上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



批准方可发布。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



事项向公司证券部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经理办公会议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2

3、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



4、证券投资(含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基金申购);



5、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6、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发



生涉及担保的重大事项时,按照《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执行);



7、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研究与开发项目;



13、其他重大交易。



(四)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照《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执行)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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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二十)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



安全事故及进展情况;



(二十一)公司股东转让、增持或者减持公司股份;



(二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



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



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4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 2 日内按照《重大事项审签表》(见附件)



的要求填报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证券部,并报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事项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



情况介绍等。如果该重大事项属于突发事件,如重大安全事故、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随后按照《重大事项审签表》的要求填报相



关情况,向公司证券部报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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