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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股份: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8 5:01:00 点击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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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Shanghai China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5 年 6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

记录;

3、 公司 2015 年 6 月 17 日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

记录;

4、 公司 2015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更新后)》、《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

《对外担保公告(更新后)》、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更新后)》、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会议出席对象,

(8)会议地点,(9)提示性公告;2、会议审议事项;3、现场会议登记办法;4、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会议联系方式;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黄山市

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燕根水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7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

份 105,566,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83%。

经审查,上述股东为在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

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股东共计 26 名,所持股份 328,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22%。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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