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015年七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化工”)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乙方: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集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新
(沈阳化工、蓝星集团在下文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双方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签署《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蓝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就甲方发行股份购买乙方持有的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 99.33%股权进行了约定;
2. 现双方拟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估值调整”条款。
鉴于上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中一致。)
1. “估值调增”终止
1.1双方同意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9. 估值调整”条款全部内
容。
2. 其他事项
2.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成立并生效。
2.2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
未予变更的相关事宜,仍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协议》为准。
2.3本协议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没有任何实质涵义。
2.4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
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