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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公司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6 3:35:00 点击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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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015年七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化工”)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乙方: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集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新









(沈阳化工、蓝星集团在下文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双方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签署《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蓝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就甲方发行股份购买乙方持有的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 99.33%股权进行了约定;



2. 现双方拟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估值调整”条款。



鉴于上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中一致。)









1. “估值调增”终止



1.1双方同意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9. 估值调整”条款全部内

容。



2. 其他事项



2.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成立并生效。



2.2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

未予变更的相关事宜,仍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协议》为准。



2.3本协议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没有任何实质涵义。



2.4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

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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