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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7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 6:13:00 点击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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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15年7月2日公司201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计划编制及审批、申请使用及审批的程序。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募集资金项目的各



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后



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资金计划后报公司财务总监、主管



副总和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执行。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经审批的使用计划执行。实际支付时,募集资



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



进行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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