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四届一
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经审查,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
卢 毅张振华
张 忠王贡勇
宁向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1